我国的律师函必须两名律师出具吗?

更新时间:2024-04-24 17:10:41作者:未知

我国的律师函必须两名律师出具吗?

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是需要两位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一位律师即可出具

律师函可将纠纷的基本事实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尽管这些内容可能在发函前已为对方所知悉,但仍隐含一种“我已经聘请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追究法律责任”的态度。此时,如果律师足够专业,还能够将对方的利弊得失进行全面而严谨的论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胁之以威,从而更进一步的威慑对方,并警告其“识时务者为俊杰”。特别是对于那些本就自认理亏,但仍心存丝幸的受函方来说,律师函的这种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律师函作为一种主张权利的书面声明,尽管一般无法让受函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但只要能够成功送达,就应属于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有效形式,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保证权利的持续性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可以为自己搜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等争取更多时间。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基于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关于合同解除程序的规定中又明确:“当事人方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可见,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都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律师函完全能够满足其只需通知对方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的形式要求。即通过制发律师函可以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或一定期限有解除,对方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合同的效力。

律师函除了在合同纠纷中可以用来通知解除、主张权力外,也可以告知受函方其行为所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自己所享有的具体权力和其可能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从而实现制止侵害及减少损失的目的。同时,这种告知本身,也是一种证明受函方存在主观恶意的有力证据。例如,公司股东拟发起知情权之诉,诉请査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在该类案件中股东应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査阅会计账簿并说明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此类情况就可以发送要求査阅会计帐簿的律师函,从而起到了在诉前保留证据的重要作用。

我们在收到律师函后,应避免太过积极的联系发函方沟通,而是应该结合律师函内容和“自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于多数无关痛痒的律师函,可以置之不理后,并关注对方进展。而对于综合分析后认为未来可能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况,则需及时制定相应的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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