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的弊端有哪些? 共债共签的弊端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5 17:14:06作者:佚名

共债共签的弊端有哪些? 共债共签的弊端有哪些

(一)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都做到共同签字

在现实生活中一律共同签字无法行通。从现实生活看,至少有下列诸多情形,不可能共同签字。

1.夫妻一方临时出现神志不清而家庭需要借款。比如一方处于病危等紧急情况下,另一方为其借贷治病,结果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个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债务在处理死亡配偶遗产时,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后,其他继承人能否以没有共同签字和追认为由,否认其借贷为共同债务不能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长期神志不清,另一方处理家事需要借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长期丧失意志(如因伤害导致的植物)或者先天性的智能不健全,如常见的夫妻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失常者与低智能者),没有处理家事能力,对是否需要借贷也无法正确判断或无识别能力。

3.夫妻两地分居(在外打工经商或临时出差等),双方不在一起时,一方因家事确实需要借贷。如一方在外经商的巨额借贷确实用于经营,或者一方在家的巨额借贷确实用在家庭生活上,举债人也可以证实,但因事后夫妻闹矛盾,另一方不认可。

4.有些民事行为法律并不要求共同签字,如夫妻一方的公司行为,包括夫妻一方注册的一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股东等,依法夫妻另一方不能介入其行为,但如果一方的公司行为违法(如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或抽逃资金用于家庭),股东应当承担承担个人责任(赔偿或债务)

(二)“共债共签”并非治疗虚假违法债务的断根之药

勿容置疑,“共债共签”可以对虚假违法债务起到一定防止作用。但完全依靠“共债共签”,则无法从根本上预防虚假违法债务。

首先,“共债共签”的范围如何确定。即“共债共签”是否同时适用日常借贷(小额)与巨额借贷。如果同时适用日常借贷与巨额借贷,事实上不可能。如果“共债共签”只适用于大额借贷(即仅仅大额借贷以是否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共同债务标准),则意味着不签字的小额借贷都可以认定共同债务。那么,当立法上确定大额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后,一方根据法律确定的大额标准,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一次借款变为多次借款(如一次借10万,分别出具不同时间的十张借条)用于个人挥霍。

其二,在一方不能真正知晓或控制一方经营或借贷用途的情况下,单纯签字只是“橡皮图章”,无法真正起到防止虚假违法债务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并没有达到政治和经济完全平等,而且在现有家庭中,至少有10%的家庭是夫妻“一方执政”(多数是男方),即家庭事务和经济开支等各种家庭事务完全由一方决定或经手,另一方对家庭的经济开支等事务处于不管、不问、不知状态。对于这种类型的家庭,夫妻共同签字则可能成为一种单纯的形式。

其三,共同签字不仅无法真正杜绝虚假债务或许沦为新的害人工具

共同额签字的初衷虽然是美好的,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大额共同签字作为必要或唯一判断标准后,不仅可能使虚假或违法债务通过小额借贷或化整为零的小额借贷中(漏网),而且将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还可能会弄巧成拙,签字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害人工具。

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夫妻一方不能掌控另一方的经营状况或控制资金使用情况时,单纯签字作为共同债务标准,只是把签字方的责任套得更牢,并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上了保险锁。

相反,不完全以是否共同签字为标准,而以是否用于家事需要为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责任,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他将无法证明,则可以有效的排出在共同债务之外。

(三)共同签字还可能会侵害弱势配偶一方的权利

如果硬行规定共同签字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在婚姻关系中还可能出现两极不平等借贷现象。即夫妻中掌握财权的一方,可以不需要对方签字,自己借贷自己偿还,而没有掌握财权的弱势配偶一方(多数是妇女)真正需要借贷时,则可能面临无法借贷的困境。

一是由于弱势配偶一方没有独立的偿还能力,一旦有了签字制度后,债权人很难区别那是大额、那是小额,无法判断是否应当共同签字,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配偶一方,债权人可能会因顾忌另一方没有签字事后不追认,则不论数额多少都不愿意借。那么,如果弱势一方在紧急情况下(如生病住院等)对方无法签字(当时不在一起),需要大笔资金时,没有另一方的签字,就可能难以借到资金,以致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是在双方感情不好或产生矛盾时,另一方拒绝签字,弱势配偶一方因维持必要生活需要(日常生活、医疗、子女抚养等)借贷,也会难以借贷。

三是被遗弃、被虐待的配偶因生活需要借贷,另一方根本不可能签字。

(四)“重大家事共同决定”并不等于重大借贷只有共同签字后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仅仅是为了贯彻家事代理制度,在夫妻债务中倡导“重大借贷应当共同签字”,这虽然可以,但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夫妻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很多,没有必要在各种具体家事中一一规定,比如,夫妻重大经营活动,夫妻购买房屋或出售共有房屋,购买汽车等重大家庭财产,都需要共同决定,这是家事代理权的当然要求,自然适用夫妻重大借贷,只需要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援引家事代理制度即可,有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只需要对逾越家是代理权的行为性质与后果,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比如重大借贷没有经过夫妻共同决定,则有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的,则由其本人承担后果。

共债共签是在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共债共签有它的好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方面的弊端,共债共签的弊端包括共同签字还可能会侵害弱势配偶一方的权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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