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6 20:26:06作者:佚名

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要求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要求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该条共三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

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抛物坠物的民法典治理

从《民法典》1254条的立法精神看,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依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实际侵权人。

第二,本条背景下,立法力求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举证责任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无力查明、证明实际侵权人,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包括调取物业监控、治安监控,走访、询问知情人员等。

第三,救济的多元化。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外,对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受害人有权主张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利益平衡,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出差、房屋无人居住、门窗紧闭、无致害物品等方式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规则的事先明示亦将引导建筑物使用人行为更加谨慎,所要求的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也体现了最大限度查明客观真实和平衡保护的意蕴。

高空坠物的行为的治理包括救济是多元化的,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应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且致力于按照真正的侵权人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赔偿还有侵权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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