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股权该怎么处理
2024-04-29
更新时间:2024-04-29 23:03:37作者:佚名
一、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抵消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1、补足出资的责任
这样的一个责任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在认缴的这个期限到期之后不对公司规范出资,他就构成了对出资责任的违反,他当然应该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且还要加算利息,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所以这个是股东出资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2、出资违约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的瑕疵出资的股东要对规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怎样承担,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我们对比我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那么这部分是明确规定叫股东要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向规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个定语叫按照发起人协议的规定,如果发起人协议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责任可能还没有办法去追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这个限定,就直接规定了股东如果出资存在瑕疵的,要向规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补充清偿的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类似于代位权,因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在差额的范围之内承担这个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公司的债权人实际上他是对公司享有债权,那么债权人、公司和瑕疵出资的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这样的关系,通俗一点的说瑕疵出资的股东欠公司的钱,因为他要向公司承担这个规范出资的责任,这个公司跟外部债权之间,还是公司欠债权人钱,所以采取类似于这个债权人代位权这个色彩,所以这个瑕疵出资的股东要像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这个补充清偿责任是以他的瑕疵出资为限,而且这个责任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怎样成为公司的股东?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公民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包括设立时原始取得和设计后原始取得;第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第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股份受让人通过转让的方式,善意的在无权利人处获得股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