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直接判败诉吗?(伪造证据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10 20:03:54作者:未知

伪造证据直接判败诉吗?(伪造证据胜诉)

一、伪造证据直接判败诉吗?

伪造证据并不是直接判败诉,会不会败诉不一定,但是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怎样认定伪造证据罪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伪造证据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

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如果有人伪造证据是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一种行为,必须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也并不是说存在伪造证据,就一定会导致案件败诉,是否败诉需根据其他的证据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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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并不是直接判败诉,是否能够判决败诉的话,主要是需要根据结合其他所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但是伪造证据这种行为的话,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当中规定包括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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