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更新时间:2024-05-10 23:05:18作者:未知

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民资格有争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其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提起选民资格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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