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17 17:01:28作者:佚名

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一、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久?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追偿的形式有什么?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 状态。

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公民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不可抗因素或者正当理由导致的耽误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后,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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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构赔偿受害者损失后,责令有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对鱼存在故意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可以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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