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19 20:09:03作者:佚名

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一、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1、实害犯。所谓实害犯,也称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换言之,实害结果的不出现则只成立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结果犯。在形态结果犯中,行为与结果呈分离状态——通常情况下行为一经完成,结果也就相继发生;

少数情况下或者行为尚未完成故结果不发生,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结果仍未发生(如投毒后被害人并未食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犯罪,均是生活中多发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态结果犯。既然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盗窃罪是构成结果犯,而非形态结果犯。

2、危险犯。关于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立法标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既然刑法分则将危险犯用单列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可见危险犯就是既遂犯。

3、行为犯。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行为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一实施便必然产生实害——危害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附属于已然的行为存在,并且危害结果呈一种不甚明显的隐型状态。

二、哪些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刑法中行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坏军婚罪、妨害作证罪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法律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时,判断行为犯的主要标准。在我国刑法中,行为犯罪罪名十分多,包括破坏军婚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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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又称形态结果犯,以实害的结果出现为犯罪的必备条件;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危险犯的成立条件;行为犯只要存在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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