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19 23:17:53作者:佚名

对于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要知道,担保物权的存在一般是建立在债权存在的基础上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如果担保物权赖以生存的主要债权被消灭,则担保物权也将被消灭。但是,担保物权实现后,担保物的法律关系也随之消除。此时,即使主债权未清偿,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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