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2024-05-20
更新时间:2024-05-20 17:09:03作者:佚名
一、对向犯和对合犯法律规定是什么?
1、所谓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
2、对合犯,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贿与受贿等。对合犯不仅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还包括一方构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对向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许多人有这样的疑惑,首先,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形成、结构和共犯人结合行驶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一般理论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划分方法,一种是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一种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我们主要讲第一种,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可以由单人实行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等),这种犯罪可以由一人实行,也可以两人通谋实行;
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的必须由两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等),
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三种。题主讲的对向犯,也就是这里提及的这个对向犯,其含义为“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象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而对向犯呢,有存在于三种:
(1)双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再比如贿赂罪这一对向犯,被分为行贿罪和受贿罪。这里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符合相关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和受贿罪,只能说具有共犯关系,不能说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或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两罪名是从贿赂罪中拆出来的,但是一方并不符合相关要件即不存在违法事实,就只能单独成立行贿罪或单独成立受贿罪。
最后贩卖淫秽物品罪,贩卖人的行为是负刑事责任的,但购买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违法层面的事实仅仅归属于贩卖人。所以尽管属于片面的对向犯,但是不构成共犯关系
在当代的社会《刑法》当中有很多的概念,普通的老百姓由于不是学专门的法律知识,所以并不清楚,比如说就有对向犯这种概念,实际上这和对合犯是同样的概念,也就是基于互相的情况所成立的一些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