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2024-05-22
更新时间:2024-05-22 23:09:38作者:佚名
一、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当事人变动物权时进行过公示,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存在地役权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时,也可以对抗第三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