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指的是什么?
2024-05-23
更新时间:2024-05-23 23:09:30作者:未知
只有动产可以留置。因为留置这种法律关系要求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留置是指拥有债权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可动资产,前提是债务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留置债务人一些相关财物,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留置权是我国的法定担保物权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担保物权的权益等,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相关的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