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区别在哪些方面(抵押质押区别在哪些方面体现)

更新时间:2023-11-03 15:03:11作者:未知

抵押质押区别在哪些方面(抵押质押区别在哪些方面体现)

一、定义不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一)抵押权特征

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质权特征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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