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楼市重磅消息!首套房首付二成、二套房三成,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有补贴

更新时间:2023-10-25 17:46:19作者:无忧百科

丽江楼市重磅消息!首套房首付二成、二套房三成,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有补贴

10月21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通知。从通知的一项项政策和措施来看,都是为了促进丽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看到这里,是不是又勾起了有买房需求者的购房欲望?下面,我们来看看通知的具体规定——

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充分发挥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作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做好稳支柱、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促进丽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作用。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 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 30%执行。持续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继续推进异地贷款政策,着力推进组合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的需求。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 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 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20 个基点。实施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如我市满足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 3 个月均下降的城市条件,按程序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三)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落实税收优惠

(四)实施购房补贴推动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自《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购买丽江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按所缴契税额 50%测算作为购房补贴标准,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 2 万元。生育二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 80%给予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由县(区)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各县(区)按实际制定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发放时间),市级财政按照县(区)最终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 30%对县(区)政府给予奖补。

(五)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自 2022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执行。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七)落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优化土地和规划审批

(八)合理调整规划。在土地出让前,根据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承载力,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可由属地政府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详细规划修改完成后依法出让土地。已出让的商业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若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则应满足其商业用地主导性质不变,且住宅用地面积不低于 30 亩、容积率不小于 1.0 的要求,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调整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但达不到最小用地规模、不具备整合开发条件的小宗地块,按照城市功能需求,实施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停车场、公共公益、商业服务等补足城市短板、完善城市功能项目的,无需进行控规修改,无需变更规划条件,容积率按照规划条件上限控制,用地性质按照主要用途及功能确定。

(九)优化住宅项目商业和服务设施配比。自《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新出具的住宅类用地规划条件,配套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由原来的不低于10%调整为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5%。原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未建、在建住宅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等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商业和配套设施建设比例的规划条件变更手续,涉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同步申报规划变更。已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满足安全等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物权人申请,允许原配建商业改建为养老、托育、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无需变更原规划条件。

(十)合理安排规划核实。针对当前房地产去库化周期长、保交楼工作量大的实际,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

(十一)优化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证办理程序。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工作要求。对于保交楼项目和风险隐患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项目配套设施齐备的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征得购房人同意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分期分批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国动、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解决竣工验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推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项目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群众无过错”的原则,依法依规有条件地开展办证工作。

(十二)做好土地供应及登记。规范有序推进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科学编制、及时公开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积极运用好新搭建的“七彩云南·智选地”云南省建设用地招商云平台,按照“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的原则,对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适应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合理需求。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合理安排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结合当前房地产开发的新特点,推出一批规模适当、周边配套齐全的房地产用地。不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已供闲置房地产用地。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通力协作,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交房即交证”、“交地即交证”工作。

(十三)延长土地抵押期限。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可将解除土地抵押的期限由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十四)优化项目计容标准。自《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发布之日后供应的住宅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托育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配电室可不计入容积率。

四、鼓励合理性住房消费

(十五)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稳步开展“带押过户”业务,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十六)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需求,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团购商品房期房的,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严格禁止以团购房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组织销售。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对购买本地商品房的群体予以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购买商品房的群体,制定在实际入住并网签备案后即可办理落户的政策措施,落户后,在社保、教育等方面予以享受同城待遇。

五、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作用

(十八)有条件的县(区)可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在建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运营期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政策支持,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

(十九)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配建中小学、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在片区统筹。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按不小于0.7个/100平方米执行。土地已出让的,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车位配建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程序申请附图变更。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