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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更新时间:2024-01-02 19:15:48作者:无忧百科
2024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未实名登记进行飞行活动,将被公安机关处罚,各位拥有无人机的飞手们注意,尽快实名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简称无人机、UAV)
具体包含:
《条例》指出将无人机按照空机重量、起飞重量、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划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 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 航空器。
二、飞行管控
《暂行条例》中规定: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可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级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需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申请。
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飞行申报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3、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4、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5、通信联络方法;
6、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7、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8、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9、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10、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11、应急处置程序;
12、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13、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四、关于违反新规后的法律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6、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7、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名登记
根据新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实名登记网址
(https://uas.caac.gov.cn)。完成注册后,可在实名登记页面中查询到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无人机,点击右侧 [发送二维码] 按钮。填写邮箱,下载附件并打印,将二维码粘贴至该无人机的机身上。
特别提醒:为便于管理,请在民航局实名登记系统注册登记后,持无人机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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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6/content_68888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