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地发布征地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6 18:15:51作者:无忧百科

新乡一地发布征地公告!

原阳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原征收土地

〔2024〕1 号

原祝公路提升改造及连接工程建设用地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 〔2023〕1660 号),2023 年 12 月 29 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祝公路提升改造及连接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景明路东、太行大道西、人民路南、解放路北,具体位置详见位置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原兴街道胡沙窝村园地 0.1237 公顷、林地 0.0019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505 公顷;阳和街道安 庄村耕地 1.5484 公顷、园地 0.2523 公顷、林地 0.145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106 公顷,张庄村耕地 0.2571 公顷、园地 4.5364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850 公顷,白堤口村耕地 0.0814 公顷、园地 2.7252 公顷,小庄村园地 0.0897 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 号) 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均为 4107250101,补偿标准为每公顷 67.5000 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 1.8000 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 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 号)文件规 定执行。

(三)用工安置。

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 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 年 1 月 15 日


原阳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原征收土地

〔2024〕2 号

原阳县 2023 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 〔2023〕1697 号),2024 年 1 月 5 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阳县 2023 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京港澳高速东、白庙村西、文岩渠南、人民路北,具体位置详见位置 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原兴街道白庙村耕地 4.3406 公顷、园地 0.038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246 公顷,娄庄村耕地 1.4650 公顷、园地 16.9913 公顷、林地 0.155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148 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 号) 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均为 4107250101,补偿标准为每公顷 67.5000 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 1.8000 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 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 号)文件规 定执行。

(三)用工安置。

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 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 年 1 月 15 日


来源:原阳县人民政府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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