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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更新时间:2024-03-09 19:29:43作者:无忧百科
3月7日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对
《大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我局起草了《大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公布,请于2024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一)信函:通过信函方式直接将意见寄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1063房间)。
(二)传真:81988110。
(三)电子邮件:dlzjjzfbzc@163.com。
大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大连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住建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负责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婚姻登记、社保(退休)等情况。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税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金融发展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保障性住房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区级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配售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配售对象】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来连留连学生、农民工群体,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等。
第七条 【准入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18周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计入家庭人口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购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本市户籍;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三)申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产权型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八条【配售价格】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发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第九条【面积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条 【建立轮候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向住建部门进行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在大连缴纳社保(退休)等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家庭可根据信息的变化情况,申请数据更新,数据更新后原申购资格无效,需重新进行核验。
第五章 配售流程
第十三条【配售原则】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配售方案】项目配售前,住建部门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配售程序】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纳入本项目选房摇号范围。
(三)组织摇号。住建部门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四)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五)资格复核。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配售对象条件,对已缴纳购房定金的申购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由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后续流程。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家庭给予反馈并删除轮候库信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
(七)房屋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 住建部门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费用缴纳】购买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房屋所在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公租房在保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应在交付入住前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十九条 【购房权益】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封闭管理】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第二十一条 【回购或流转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向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指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回购或封闭流转。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形】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特殊回购情形】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回购:
(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装修均折完即止。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照一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交易税费】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第二十六条 【回购基本条件】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七条 【限制情形】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剩余房源】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和由市、区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如确需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同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购房家庭监管】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按照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二十四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禁止该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购房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区指定的机构或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市住建部门统筹组织协调;各区市县和先导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属地指定部门负责。
美编:张玮玮
信源: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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