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药”闯大祸了
2024-03-30
更新时间:2024-03-30 05:57:12作者:无忧百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定,现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征收办提交。
联系地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10-69043349
注:《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
附件:《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相关项目规划
征求意见稿
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善区域城市功能,改变地区风貌,提升区域整体形象,经密云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拟对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已实施项目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项目基本情况
密云区水源路南侧C-2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位于密云区水源东路南侧。项目具体四至为:东至规划新东路,南至现状马拉松围挡(区水务局用地),西至规划新中街,北至水源东路。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6.1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2.24万平方米(含已拆除房屋)。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事务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本项目非住宅相关认定工作由区征收办牵头组织成立认定工作组,依法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由区征收办、区住建委、区规自分局、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密云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认定工作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的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有效批准文件,对被征收人、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面积等事项进行认定。
四、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的方式选定了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等价值进行评估。本项目大型设备迁移及补偿费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五、预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本项目采用预签约方式进行,预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在预签约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六、征收决定
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预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到生效比例后,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在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直接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约公告发布之日的征收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七、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认定
一、被征收人、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合法有效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利人、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等事项进行认定。
无上述文件的,由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占地面积的认定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合法有效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占地面积进行认定。
无上述文件的,由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现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有效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但取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也未取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且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二)已拆除未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项目暂停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拆除且未取得补偿的房屋产权单位或当时作出先行拆除决定的部门需出具《拆除情况说明》。《拆除情况说明》需明确拆除时间、拆除建筑面积,并承诺该部分房屋未取得补偿。在满足前述条件下,认定工作组结合《拆除情况说明》对已拆除未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四、经营面积的认定
利用房屋或场地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经认定工作组认定可认定为经营面积。利用房屋进行经营的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的建筑面积,利用场地进行经营的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的占地面积。
五、认定结果公示
经认定工作组认定的结果,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未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公示期届满后,认定结果生效并作为补偿依据。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向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工作组核实后改变原认定结果的,作为最终认定结果进行再次公示。最终认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内容
本项目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仅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
(一)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各项移机、移装费+签约配合奖励+提前搬迁奖励
(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计算公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各项移机、移装费+签约配合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购房款
产权调换方式说明:
1.密云区行政区域内在售新建商品房(具体房源位置、户型及其他相关信息将另行公告)。
2.购房价格依据公布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如被征收人获得的总补偿款小于已选择商品房的购房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商品房的产权单位缴纳。产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土地使用权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受用途影响,土地使用权价值低于每亩120万元的,该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每亩120万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分别低于每平方米1400元和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的,按照每平方米1400元和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分别高于每平方米1400元和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的,则据实评估补偿。
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拆除未补偿的房屋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经认定工作组认定,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每平方米14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标准
被征收人利用房屋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3.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且实际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并提交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提交相关纳税凭证,如被征收房屋已拆除,需提交拆除前纳税凭证。
(二)利用场地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标准
被征收人利用场地经营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场地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占地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土地权属证明等合法有效批准文件或经认定为合法使用的土地;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3.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且实际经营地点位于征收范围内;
4.提交相关纳税凭证。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搬迁补助费。
五、各项移机、移装费
1.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端;
3.空调移装费400元/台;
4.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台;
5.大型设备迁移及补偿费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签约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照各项评估补偿总额的4%计算签约配合奖励,签约配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二)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照各项评估补偿总额的5%计算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其他
一、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并作为审计单位审计的依据。
二、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政策解释。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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