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征收补偿数额以外,被征收人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9 18:58:15作者:无忧百科

除了征收补偿数额以外,被征收人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除了征收补偿数额以外,被征收人还应该注意这些问题: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2、补偿方案是否征求意见与修改并公布。3、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5、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



随着国家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许多的城中村,老旧小区与部分社区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面临或已经进行了征收。因此,广大城市居民对于房屋征收并不算陌生,有的甚至因为自己的亲朋好友遇到过征收从而对其有一定的了解。

但说起房屋征收,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更多的关注都放在“房屋应该如何评估”、“遇到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怎么签”等等直接与补偿数额有关的问题,而对于一些有关征收合法性等与补偿数额无关问题却不怎么在乎。

然而正是这些看起来不重要的要点,却是整个征收维权中的重中之重。

1、要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所谓“四规划一计划”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据此可知,“四规划一计划”是检验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断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四规划一计划”也是重要的考量点。

《条例》

第八条

并非可以单独被拿来衡量某一项目是否合法启动的标准,其必须结合第九条的上述规定才能审查明确。



2、要点二:补偿方案是否征求意见与修改并公布。

《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上可知,围绕征收补偿方案所展开的一系列工作是这样的:

拟定后报市、县政府→论证→公布征求意见→30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公布→符合“多数”要求的召开听证会→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

3、要点三: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所谓“数量较多的”的认定标准,需根据各地方的规定明确。少则50人以上,多则1000人以上,才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步骤4、要点四: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4、要点四: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条例》

第十二条

“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安置房、周转用房等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大块,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专户存储则要求征收方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某一项目的补偿资金进行存储管理,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在一个账户里。

5、要点五: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

《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完整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使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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