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实施意见: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法拍房

更新时间:2023-11-14 08:56:35作者:无忧百科

江苏出台实施意见: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法拍房

央广网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王锡斐)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适用范围,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关于管理规程、实施流程、申请资料等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规程

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除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实施流程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依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三)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四)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五)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

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法拍贷具体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公积金法拍贷前必须付清全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服务提醒

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为法拍房意向竞买人提供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咨询、贷款预审、额度核算等服务,同时提醒服务对象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最迟期限。

申请资料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其他资料:担保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

以上资料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可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

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担保落实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下列流程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一)担保落实机构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进行担保审核,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二)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作出贷款承诺前,担保落实机构应提前或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以确保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人民法院核实后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担保落实机构确认抵押权在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时同步设立。

其他事项

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应以通知书或函等书面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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