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水汹涌的好词好句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4-01-18 18:09:33作者:佚名
来源:商业电讯
投资私募有了“后悔药”,这还要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说起,该办法规定了24小时“冷静期”制度及“回访确认”制度。
安存语录,一款赋予法律效力的录音电话,可以轻松实现基金公司募集环节“24小时冷静期”回访录音,以备协会管理查看需要。日前,浙江华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投资)就牵手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存),专门开通了安存语录。据了解,开通后,华睿投资可通过安存语录对24小时冷静期回访的内容进行实时录音保全。
老牌金融投资机构青睐安存语录
说起华睿投资,很多人可能并不陌生。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本土最早募集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民营机构,也是一家追求独特、专业、稳健、可靠的投资管理机构。华睿投资旗下基金60余支,管理资本过百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50+,已经实现上市比例超过20%,是中国本土投资项目数量较多、上市成功比例较高的投资机构之一。
作为一家老牌金融投资机构,华睿投资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底线,严把风控,稳健发展。此次与安存合作,选择安存语录作为电话录音回访的工具,更是其合规路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电话回访确认是完成一个私募基金产品合规募集的重要操作步骤,主要是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是否全面了解私募产品的风险等情况。”业内人士表示,回访电话存储在自己系统,容易因系统问题导致录音丢失;在配合监管时候,还容易因录音是否被篡改而“有口难开”。
此次华睿投资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为其服务,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解决了管理人电话回访备案及真实性问题,同时也方便协会监管审查。
据了解,安存语录可以对回访电话全程完整录音并同步至云端,保证录音从生成/创建——传输/存储——取得形成闭环,确保录音内容真实、完整、无法篡改。如有需要可以一键生成录音提取码,直接发送给对方,有效解决纠纷;经安存语录保全的录音严格符合证据要求,且后台与公证机构无缝对接,可依法为录音出具公证书。
华睿投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用了安存语录,不但他们内部可以随时调取自查回访记录,提升服务质量;基金业协会也可直接在线核查管理人回访合规性,方便快捷。
无论何时何地,电子合同一键签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在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419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4701只。不难想象,这其中需签署的合同和文件数量是多么的庞大。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时候一份合同需要众多股东签署,如果有股东出国、出省或者有其他事情,往往一份合同要签很久。而且每个股东都需要合同原件,如此一来,一份合同还需要一式好多份,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他们寄送过去,不仅成本高,还容易丢失。
对于使用电子合同签署,该业内人士表示,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并不会排斥,毕竟相对比纸质合同签约,电子合同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在技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电子合同、调查问卷、风险提示书等都可实现随时随地签,审批也无需邮寄可网上传输。另外,数据加密存储,电子数据档案归类、检索、统计、调用方便。
不过,她也担心,作为互联网的产物,电子签约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问题有待验证。不过现在不少专业第三方电子签约服务商已经解决了这个难题。
以安存旗下产品爱签为例,在该平台上签署的合同不仅满足《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要求,与手写盖章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满足私募基金监管要求。另外,不管投资人在国外、省外还是本地,都可一键签署。
安全性也无忧,用爱签签署合同时,会通过多种实名认证、签署前确认的方式,以及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了电子签名(签章)的真实性。整个签约流程还会通过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真实的记录下来,如有篡改,一目了然,避免“萝卜章”“阴阳合同”等潜在风险。私募基金属于金融投资产品,平台还会提供风险提示书和问卷调查模板,签署好的风险提示书和问卷调查可直接备案至基金业协会。
“如果能解决这些问题,电子签约在未来或将成为趋势。”该业内人士如是说。
银行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打印转账记录的方法:
1、网银打印:登录网上银行,点击转账汇款,选择转账记录,找到需要打印的记录,点击回单打印即可;
2、柜台打印:带着身份证和开通网银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也可以打印。
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微信聊天记录,要看如何组织举证,才能看能否作为证据,并被法院采纳。
但,能否作为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证明。
派出所的笔录也是一种调查证据,是属于合法的证言证词,民事诉讼时,法院需要派出所的笔录到庭作为证据使用,只要通过合法的调取就行了!而按照公安部对于民警制作笔录的要求规定中,对被询问人制作笔录时必须是两名正式民警同时在场进行询问!才能合法,反之,则不合法,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列明的证据证类的第(四)种:视听资料。
录音证据应当清晰完整,未经编辑。能够通过录音确定债权债务人主体身份,能够客观反映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金额、原因等主要信息。
保存好录音证据原件,复制副本刻录光盘提交法院,同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给法院。这样有助于法院尽快了解录音内容,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一方否认录音为本人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身份。
债权债务纠纷录音模板:刘备刘哥,我是孙权,去年7月6日你因买车问我借了30万元,当时说好借期为一年,利息为每月2分。现在借款期限已到,你何时把借款本金和利息还给我?
(李仁汉律师,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辩律师)
不知道这个借条破损到啥程度了,如果能辨别借条的真实情况,肯定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如果破损严重,不能辨别借条的真伪,那就不好说了。如果对方认可这个借条,一切都好说,如果对方不认可借条,那就很麻烦了。
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将前案或本案仲裁、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仲裁笔录可以归为诉讼证据中的书证。法释〔2001〕33号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仲裁笔录应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庭审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仲裁笔录由仲裁庭书记员制作,应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陈述意见、互相质证、进行辩论、变更请求、庭前调解等活动。但庭审笔录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清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庭审笔录中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但如果书记员并未记录对方陈述的对其不利的言论,当事人无法让其补正。
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可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笔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提交的与单位人事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据,人事经理说:“你拿多少钱,我最清楚,我说你拿多少就是多少,劳动局肯定会认可。”“使用你残疾证不是给你残疾补助了吗?(指2013年)”在先予执行庭审中,单位代理人说“她2013年钱拿的非常多,她不困难,不需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金。法官,单位要不要提交她2013年的收入证据?”在一审中,单位代理人对提交残疾证给残疾补助一事说:“那是福利待遇。”法官问:“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为什么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位代理人说:“就是终止劳动合同给她补偿,她还是会告。”……对以上情况书记员并未如实记录。而补正庭审记录也只允许补自己的部分,单位代理人说的对单位不利的部分书记员又没记录,当然单位代理人也不会要求补正。工资性收入证据和福利待遇发放证据及发放依据即单位规章制度由单位掌管,单位又不提交。按规定,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劳动者只有陈述可以调庭审录音录像,无其他证据佐证,诉求当然法官不予支持啦。又如笔者陈述质证意见书记员并不做记录,于是笔者就一遍又一遍重复说,然后讲你还是打印吧,不然还得在笔录中补正。在判决书中笔者提交的证据很多并未列举,质证和辩论观点也无涉猎。当事人在庭审中关于书记员对双方观点记录多少从打字上就能听出来。所以庭审笔录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清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综上,仲裁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