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教育局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05-23 20:27:42作者:无忧百科

奉化区教育局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奉化区教育局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区级管理为主,由区教育局统一实施招生。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按照招生范围(附件1)和招生计划安排入学。

  (三)坚持“公民同招”,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四)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完善以《浙江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各类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入学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小学一年级

  (1)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下同)的奉化区户籍儿童。

  (2)年满6周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在奉化区内购买住房,且已取得住房产权证的儿童。

  (3)年满6周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已取得在奉化区申领且仍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4)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无法按时入学的奉化区户籍儿童,须及时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具体见“四、特殊情况申请”)。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如需延缓入学,须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5)原延缓入学学生到期复学。

  2.初中一年级

  (1)具有奉化区户籍或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在奉化区内购买住房,且已取得住房产权证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已取得在奉化区申领且仍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网上报名

  1.新生入学均实行网上报名,家长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在“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入学报名,系统开放时间段为报名日每天7:30—22:30。

  (1)手机端。手机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

  (2)电脑端。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

  2.监护人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选择“奉化区”进入报名通道,按系统要求填报。每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区(县、市)报名,不能多个区(县、市)兼报。在奉化区外学校报名的奉化户籍学生,未被录取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参加第二阶段录取,已无空余学位的,调剂至相对就近学校;非奉化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再接收。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拥有多套房产,只能选择其中一处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

  4.学校不得另行组织其他形式的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5.2027年高中招生时,优质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比例将根据当年省市政策调整,名额以人数为主要依据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三)信息确认

  1.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信息应确保真实、有效。报名日期截止前,可以更改信息,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报名日期截止后,不能再更改信息。

  2.各学校负责报名学生的基本信息核验,信息核验不通过的,由学校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补报名,否则认定为条件不符。

  3.已通过报名资格核验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其他区(县、市)学校招生。

  三、录取流程

  各学校依法先完成奉化区户籍学生招生入学,再视学校学位剩余情况,分类按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一)小学一年级奉化区户籍学生录取1.第一阶段:公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各学校根据招生管理系统上报名学生的条件进行分批排序(附件2),确定录取顺序。

  (2)各学校的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时,依批次按序录取,未被录取的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3)招收第一至第五批、第七批次学生时,若某一批次不能全部录取的,按本学区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录取。招收第六批次学生时,按住房产权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4)第八批次学生先按户籍报名入读对应学校,再进行特殊情况登记(具体见“四、特殊情况申请”)提出调剂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条件及相应学校学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剂。

  (5)城区(锦屏、岳林街道)学生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学区的学校报名,不能自降招生批次。

  2.第二阶段:未被录取学生调剂录取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报名条件及所在镇(街道)学校学位剩余情况,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录取。

  (二)小学一年级随迁子女录取

  随迁子女录取作为招生的第三阶段,公、民办学校同步录取。学位宽裕的学校可以将第三阶段合并在第一或第二阶段同步录取。

  1.以房入学。父(母)(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区购买住房(产权证为唯一依据,其他均无效),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随迁子女,以房申请入学,按住房产权证先后顺序录取。还未在我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须及时申领。

  2.城区间流动入学宁波市内其他区(不含县市)户籍的,不需要办理居住证,不参加量化积分,以“户口簿”“实际在奉工作、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租房协议、工资单、纳税证明等)”和“社保缴纳记录”申请入学,以实际在奉工作居住时间长短为序。

  3.以《浙江省居住证》入学。以居住证地址所处镇(街道)申请相应学校入学,按量化积分高低排序。量化积分申报方式、地点、时间等见《2024年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办法公告》,以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积分为准。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录取。申请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持有在奉化区取得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因故未申请量化积分的,在各学校相应批次招生完成后,根据申请人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奉化区内有稳定职业和相对固定住所情况、在宁波市内社保缴纳时间长短情况等,依次录取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三)初中一年级锦溪书院录取

  1.面向全区招生。自愿原则,符合奉化区初中入读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入读锦溪书院,由监护人通过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入学报名(注意:需从民办学校报名通道进入)。

  2.先于其他公办初中招生。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录取者,回原学区参加其他学校招生,招生批次不变。锦溪书院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四)初中一年级其他初中学校录取

  1.2024年初中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入学、划分学区、考虑学校对口”的过渡办法,从之前实行的“校校对口”逐渐过渡到“划分学区”。具体为:学生在报名时可以选择“划分学区”方式,根据户籍、住房产权证、居住证等信息,申请相应初中学校报名;也可以选择“校校对口”方式,根据毕业学校,申请相应初中学校报名。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选定后,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报名。统一确定批次。

  2.报名截止后,各学校汇总学生户籍、住房产权证、居住证等信息,确定批次,然后分批次录取。奉化户籍学生和随迁子女录取办法参照小学一年级录取办法。

  (五)统筹调剂录取

  1.符合入学条件,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户籍、住房、居住证、父(母)(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常住地等就近原则,按先公办再民办的顺序统筹调剂录取。

  2.符合入学条件,录取到民办学校的,由政府购买学位,学生享受学费、课本费减免等政策。

  四、特殊情况申请

  (一)网上申请

  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报名、要求调剂到其他学校入读、要求延缓入学等的学生,请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2024年奉化区新生入学特殊情况申请”,具体如下:通过手机的微信或钉钉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2024年奉化区新生入学特殊情况申请”。

  2024年奉化区新生入学特殊情况申请

  进入后先通过“立即注册”,提供家长的证件号,设置密码,输入手机号注册一个新用户,然后“返回登录”,再通过证件号、密码登录。登录后根据特殊情况类别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即可。

  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交时间:5月23日-27日。

  初中一年级新生提交时间:5月28日-6月1日。

  提交的信息经核验属实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及所在镇(街道)学校学位剩余情况统筹调剂或处理,逾期未提交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此系统上完成登记,仅指学生提出了申请,不代表已经被录取。特殊情况统筹调剂安排在第二阶段录取。

  (二)特殊情况类别

  1.政策性优抚优待。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填写《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附件4),由认定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缺少审核人签名或单位公章的,均视为无效)。证明材料:户口本、《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符合政策性优抚优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及认定部门

  2.批次学生调剂申请。证明材料:户口本、本学区内长期居住证明或户口挂靠的户主住房产权证。

  3.拆迁过渡住房已拆迁或已签订协议,但还未安置的,可申请在原址或在安置地学校入学。证明材料:户口本、住房拆迁协议。其中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视作有房,不适用本条。

  4.集体户口通过人才落户、居住落户、投资创业落户等,户籍是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排序在家庭户之后。证明材料:户口本。

  5.商业房产房产不属于住房,如商铺、办公用房、40年产权公寓等,能证明在奉化区有稳定工作或长期居住。排序在70年产权住房之后。证明材料:房产产权证。

  6.长幼随学。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通过“幼随长”或“长随幼”实现同一家庭小孩同校就读。就读学校原则上安排在目前符合入读条件的学校,即按现户籍地、现住房地、现居住证所在地等条件安排。证明材料:现户口本、现住房产权证或现居住证;大孩已在读的学校、年级、班级。其中要求“长随幼”的,大孩可以在本学期末时根据转学公告提出转学申请,申请时注明“长随幼”。锦溪书院因为通过学生自愿报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暂不实行“长幼随学”。

  7.残疾儿童少年。(1)盲童向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聋童及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儿童向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报名就读。具体可咨询区培智学校(联系电话:88901327),并由培智学校登记入册。(2)轻度智障儿童按正常方式报名,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智障儿童向区培智学校报名就读,其中重度智障儿童开展上门送教服务,具体评估认定由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方案另行制定。(3)其他肢体残疾儿童按正常方式报名,随班就读。

  8.延缓入学。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无法按时入学的奉化区户籍儿童。证明材料: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如需延缓入学,须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9.住房产权证延误。监护人已在奉化区全款购买住房,且住房已经交付,暂未拿到住房产权证,需要以房申请入学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全款购房发票。先行登记,在相应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10.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监护人及本人因故未在奉化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已在奉化区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在宁波市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的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材料。先行登记,在相应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11.其他未列入的特殊情况。存在其他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特别安排的,提供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招生时间表

  (一)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二)初中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六、相关说明

  (一)户籍、产权证、量化积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24年4月30日。

  (二)若发现系统上填报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真实情况符合入读条件的,排序降至最后一名,由区教育局重新安排学校入读;不符合入读条件的,不再安排入学。

  (三)已经录取的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安排入学。

  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各学校都要公布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给予削减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学校应严格按标准收费。

  (三)各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合理控制班额,小学、初中一年级的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录取结果须及时录入招生管理系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注册学籍。

  (四)各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或是否使用移动学习终端等名义招生编班,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进行分层走班教学。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部分学校招生范围划分表

  2.义务教育招生本地户籍学生录取批次

  3.2024年锦溪书院初一年级招生办法

  4.政策性优抚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本文标签: 奉化  学校  户籍  学生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