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在遗嘱中怎么设立
房屋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居住权时,要载明居住权期限、房屋位置等内容。
如遗嘱人将财产交予其法定继承人的,构成遗嘱继承;如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则构成遗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
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只要遗嘱有效,即可以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二、遗嘱的哪个包括哪些
遗嘱的内容包括: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