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2.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3.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4.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署日期并按指印。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6.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