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2-26 17:15:38作者:未知

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是怎样的?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是怎样的?

1、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具体如下: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创业开公司的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认缴资本并非永远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股东仍应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其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出资额越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在注册公司时,应结合公司规模及股东的出资能力来确定注册资本额。

3、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举例说明: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出资,出资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作价入股时的市场价格仅有15万元。此时公司完全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且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如实缴纳出资额,是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一般,公民、或者是单位等,在认购公司的股份时,公司会与其约定一个出资额的缴纳期限。一般股东只需要在此期限内缴纳出资额即可,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使期限没有届满,股东依旧需要缴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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