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房屋的补偿应当补给谁?

更新时间:2024-02-26 23:05:04作者:佚名

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房屋的补偿应当补给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一词,但却没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作出详细说明,根据该法条可以确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类似于地上附着物,但具体应该怎么补?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简单来说,权益属于谁,就给谁补偿,权益内容是什么,就补什么。这里的权益内容主要包含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这三种。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二是根据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

三是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上述的各种权益因征收而丧失时,征收方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这一点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对于宅基地怎么补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

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

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补偿支付给村集体,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有各自的规定,例如,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果农村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现本该支付给自己的补偿迟迟没有发放或者被截留,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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