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伙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20:24:17作者:未知
按一般被征收人的理解,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标志着拆迁项目的正式启动,是国家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依据。
一旦征收决定被“拿掉了”,整个项目就无法向前推进,强拆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在明所聂荣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却几乎令上述逻辑被彻底推翻——即使征收决定“没了”,征收方仍能将你的房屋强制拆除,而且,居然是“合法”的司法强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李先生的房屋于2014年7月被列入当地道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同年10月,李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进逼。
李先生笃定前述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便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原告房屋所属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而被告在征收决定中却载明依据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对其房屋进行的补偿,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中院于2015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区政府并未提起上诉。
到这里,维权的形势似乎对李先生很有利。
李先生认为既然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了,那么依据这一征收决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就当然无效了。
因此,在律师提出继续代理此案进行“一揽子”维权服务时,李先生选择了暂时放弃。
就是这一下决策的作出,让李先生几乎陷入绝境……
2017年4月,涉案房屋再次拉响了强拆警报,征收方竟然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聂荣律师寻求帮助,聂律师在阐明了整体形势,为被征收人“打了预防针”后接办了此案。
然而没过几天,区政府便手持法院下达的强制执行裁定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这意味着整条道路的最后一个“节点”被推平,征收方几乎“完成了任务”。
问题在于,征收方是如何做到在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支持的呢?聂律师在启动相关程序后通过区政府提交的答辩得知,因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区政府曾于2015年9月作出对征收决定《采取补救措施的说明》。
在该《说明》中,区政府对补偿方案作出了相应变更,将集体土地字样调整为国有土地。
同时区政府认为两份补偿方案的补偿结果(数额)完全一致,因此不再对被征收人进行送达。
就这样,原先那份《征收补偿决定》竟“死而复生”,以相同的文号呈现在法院那里,成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而法院就顺水推舟地“认”了这份补偿决定,三下五除二便委托政府将房屋推平了。
案件进展至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形势可谓极其不利。
其一,房屋已遭司法强拆,可选择动用的救济渠道十分有限,除启动司法赔偿程序外几无高招;
其二,道路已基本贯通,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筹码已基本不复存在;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当初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早已经过,相关程序无法再启动。
目前,聂荣律师已通过律所疑难案件研讨机制群策群力,力争为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困境中找寻出路。
针对此案,聂荣律师表示,被征收人所犯的最大错误就在于“躺”在了当初那份胜诉判决书上而没有及时采取跟进的维权步骤,未能一鼓作气继续向征收补偿决定发动攻势。
事实上,若在当时被征收人能继续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一揽子代理服务,那么依法撤掉征收补偿决定几乎是没有悬念的,也就不会有后面发生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房屋遭司法强拆的事情了。
然而很遗憾,被征收人犯了“想当然”的错误,对征收方会采取如此吊诡、偏门的手段强行推进强拆步伐的决心估计严重不足,对当地法院“依法裁决”的能力错误高估,结果落得了如今的困局。
这样的教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汲取,避免再犯。
那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又究竟有着怎样的是非曲直呢?在明律师给出的初步意见是,那个居于核心地位的《采取补救措施的说明》绝非单纯的政府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而是一个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说明》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补偿决定》行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送达等程序。
本案中司法强拆所依据的材料明显存在违法之处,司法强拆的裁定本身是错误、非法的。
然而,这只是律师的观点,法院却并不这么认为。
接下来的难题就是,如何为法院的裁定纠错呢?是否可以通过诉区政府最后的强拆行为违法的途径来要求法院审查这一裁定的合法性呢?《补救措施》本身是否可诉呢?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专业法律问题都可以探讨、研究,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到了这一步便只剩下两个字摆在眼前——困难。
征收决定确认违法,房屋就不会被强拆了吗?对不起,你低估征收方的“能力”了。
征收维权,必须步步紧盯方有望得胜,一时一刻也不能松懈、放弃、休息。
须知,你休息,人家是不休息的,直到拆掉你的房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