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被侵犯可以起诉离婚吗?

更新时间:2024-03-21 23:05:00作者:未知

生育权被侵犯可以起诉离婚吗?

生育权被侵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简单地说,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在当今的婚姻中,夫妻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方面意见相左,不可调和。如果双方因此发生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这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因此判决离婚。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生育。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之后往往面临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生育,夫妻双方都是享有生育权的,但有时会受到侵犯,侵犯生育权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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