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侦查不让律师会见可以吗 有碍侦查不让律师会见可以吗
2024-04-09
更新时间:2024-04-09 20:26:58作者:佚名
一、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解读】本条含有四层意思:
第一,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不可分割。
第二,限定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为辩护人。这样规定,只许请一个辩护人或太少,或请很多辩护人,比便于操作。
第三,规定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亲属包含近亲及远亲。
第四,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的法律变化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称谓发生变化。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也就是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包括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可以进行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