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04-15 23:20:20作者:未知

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的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调解书结案的,提供调解书、生效证明以及送达回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开具)。

5、有法定代理人的,需要另外提交:

(1)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如果是委托律师诉讼的,另外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7、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1份。

人民法院不会无缘无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终结也需要有法定理由,事实上,起诉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要先确认被告方是有执行能力的,否则,即便原告胜诉,如果被告方没有执行能力,人民法院也没办法采取实际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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