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怎么办?
2024-04-19
更新时间:2024-04-19 23:23:51作者:佚名
一、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如果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担责。但是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责任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已经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该建筑物中的其他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加害建筑物中的使用者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也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