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要符合什么情形
2024-04-20
更新时间:2024-04-20 17:02:43作者:佚名
指定监护人协议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1、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 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 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3、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4、申请人杨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 呈
大理市XXXX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杨XX
xxxx年xx月xx日
在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应该给予足够的同情和爱护,更别说他们的亲人了。作为亲人,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监护人的职责,这是一种责任与义务,此时我们应当及时的注意相关的监护法规定的规定,书写正确的监护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