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区别有什么?
2024-04-25
更新时间:2024-04-25 20:01:51作者:未知
一、税法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区别有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 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 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 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谁?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时间都不同的法律活动,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人,在税务机构检查时逃避纳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