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11 17:01:22作者:佚名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是什么?

一、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条件不同:

挂失支付的适用条件是在票据丧失以后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措施。

2、程序不同:

(1)挂失止付程序: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申报权利—法院判决。

3、适用法律不同:

挂失止付适用法律是《票据法》,而公示催告适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要求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告(图四),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第三,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第四,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公示催告还有挂失止付是两种丢失了相关的物件然后采取相关的措施的制度,两者都是为了弥补相关的失误而采取的措施,但是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一个是丢失了支付证明,一个是丢失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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