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14 17:02:08作者:未知

浙江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有什么?

一、浙江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有什么?

对于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来说,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交付了定金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了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员工试用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首先,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的违约金或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辞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此外,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与员工解除合同,也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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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也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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