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具备哪些条件
2024-05-22
更新时间:2024-05-22 20:08:04作者:佚名
一、出售土地交哪些税费合理?
土地买卖要缴的税金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 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买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二)、土地卖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三)、买卖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二、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6种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对于农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开发建设的时间,或者改变土地的用处,但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原项目开发出现问题而闲置的土地,可以临时安排使用,等待具备原项目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