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侦查不许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26
更新时间:2024-05-26 23:09:22作者:佚名
一、退回侦查不许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该案的定罪证据不是十分充足,没有达到起诉的要求,必须补充证据。在此之后会出现这样几种结果:
一是经过侦查,将相关证据补充完备,符合了起诉的条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理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二是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齐备,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还是不行,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再次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三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不再移送检察院,作行政处理,如劳教、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理。
四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足够的定罪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释放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回侦查最新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侦查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之后,将相关调查结果移交至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的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中缺乏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只能要求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