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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更新时间:2024-01-13 11:08:53作者:无忧百科
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消息,1月1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省法院“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行动进展和情况,并发布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三为“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可继续完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邹某诉湖南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邹某与丈夫陈某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湖南省某医院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湖南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陈某死亡。后邹某要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邹某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邹某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邹某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邹某的医疗服务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法认定邹某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