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解读

更新时间:2024-04-01 17:06:44作者:无忧百科

《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解读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2024版《通告》)于2024年3月31日发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2019版《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近5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参与下,交警支队依法履职、科学管理,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19版《通告》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4年4月30日有效期满。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经对2019版《通告》施行5年来南宁市道路交通总体形势评估,制定出台新《通告》,为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南宁市交通管理发展做好谋划,符合当前南宁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制定过程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版《通告》的制定,履行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制定的法律依据

  2024版《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2024版《通告》规定的相关管理措施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说明

  2024版《通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服务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民生福祉,在2019版《通告》的基础上,延续了调减城市中心城区交通总量、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大方向,对城市道路交通疏导、交通限制等方面合理调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文明交通,延续宁静化交通管理。为打造南宁市宁静化交通示范街区,还群众静夜安眠,打击飙车飙音违法行为,将“禁止机动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鸣喇叭”和设置3个宁静化街区内容分别调整到第三点、第四点予以保留。

  (二)调减交通总量,部分调整限行区域和车辆类型。2024版《通告》第五点至第九点分别规定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城市道路的车辆类型和情形,调整相应车辆的通行区域,主动适应当前城市交通发展趋势,将交通总量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确保市区交通在高峰期仍保持一定的可调控空间。

  1、第五点明确了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禁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原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通行,相关车辆仍可以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各等级公路、其他非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

  2、第六点、第七点、第十点对特殊行业车辆、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公路客车的通行实行分时段、分路段的限制区域通行、指定道路通行等措施,削减交通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民生及社会生产必需的交通出行。

  3、第八点和第九点是对摩托车通行管理的措施,基本延续了2019版《通告》原有政策。同时,对于允许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摩托车,提出规范使用的要求,确保相关车辆只能专用于公务。

  (三)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对新能源车型的支持力度。

  1、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和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4版《通告》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城市道路通行,保障物流畅通,提升配送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关于载货汽车限制通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放宽,对皮卡车不再限行。

  2、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及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2024版《通告》对新能源封闭式货车、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微型厢式货车仅限制高峰时段通行部分主要道路,其他时段不再限制通行。

  (四)立足依法治理,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1、2019版《通告》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设置了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行范围,在2024版《通告》第十一点予以延续,调整表述为: “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2、对2019版《通告》明确的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进行部分调整表述,2024版《通告》第十二点延续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规范驶入候驶区等通行规则,为保障行人在人行道的通行安全,延续“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等规定。

  (五)强化安全责任,规范占道施工作业管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占用或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或开展非交通活动的规定,2024版《通告》第十三点调整部分内容并修改表述,延续了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畅通的,强调了设置疏导员和消除影响的内容,减轻因占道施工对道路造成的拥堵,降低占道施工路段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有效保障占道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六)加强科技应用,持续推动事故快处快赔。2024版《通告》第十四点延续无人员伤亡轻微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内容。2023年6月以来,交警支队创新科技信息化应用,试点基于“交管12123”APP的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在线快处工作,即当事人线上报警,交警后台审核出具认定书,认定书通过“交管12123”APP以及手机短信推送给各方当事人,进一步减少次生事故,增强便民高效,实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目标。2024版《通告》的第十四点规范相关内容表述和适用条件,确保持续推动施行。

  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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