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4-16 17:03:07作者:未知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

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合法,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合同缺少法定必要条款,或者合同条款违法,通常表现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低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

3.合同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或标准形式。

4.订立程序不完备,即订立合同未履行法定必备程序。

5.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欺诈、威胁、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而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是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而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通过撤销合同、修改合同或者进行赔偿等方式处理。一般导致无效合同的原因是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不合法,订立的程序不完备和表达的意思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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