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0 17:09:12作者:未知

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当然,不论采取哪种观点,有三个规则是均可以适用的:

(1)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可取得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李某不知道该悬赏广告,捡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该悬赏广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7岁的李某为了获得该酬谢金,四处寻找,终于找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是无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3)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①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

②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赏人所约定的指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就具备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人。通常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行为人如果进行了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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