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26 17:03:18作者:未知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条件是什么

一、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条件是什么

(一)继续履行的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二)赔偿损失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继续履行的请求原则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的赔偿金数额是不可以超过实际损失的,如果赔偿金过高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赔偿金的数额。如果是债务合同的,法院一般是会判决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是会被冻结然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会用于赔偿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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